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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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20號原告 高文鑌
高文慶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兆隆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美連 間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優先承買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自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之交易價額,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計算裁判費(最高法院111年度抗字第78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4萬4,374元(即買賣價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育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