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20號原告 高文鑌
高文慶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兆隆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美連 間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優先承買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自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之交易價額,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計算裁判費(最高法院111年度抗字第78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4萬4,374元(即買賣價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育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書記官張文玲

歷審裁判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補 字第 420 號裁定(111.08.17)【本件裁判書】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司調 字第 42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