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44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王秋霞 被告 鄒永誌
鄒惠萍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邱漢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其中關於「如附表所示」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書記官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