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上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家上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上字第306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108年度家上字第30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經原第二審法院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第二審法院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4項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108年度家上字第306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依規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亦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109年2月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3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3頁)。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足參(見本院卷第195頁),依上開規定,其上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玉珮
法官朱美璘法官何君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書記官陳奕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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