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5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環境影響評估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31號原告 阮桃園
龔文周 徐宛鈴 吳慧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繼蔚 律師被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人 張子敬 (署長)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
參加人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代表人 許茂新 (局長)上列當事人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6號追加起訴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有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本件行政訴訟起因於:
(一)開發單位即參加人所提中部科學工業園區臺中園區(下稱「臺中園區」)擴建用地開發計畫(下稱「系爭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下稱「環說書」),前經被告審查通過,以民國104年3月3日環署綜字第1040016920號公告(下稱「104年3月3日公告」)審查結論認定無須進行第2階段環評。
(二)嗣參加人以系爭計畫環說書是考量當時(102年)最新技術製程原物料資料及相關製程檢測結果,作為健康風險評估之依據,惟計畫進駐之半導體廠商仍持續進行技術研發,確認其營運階段需使用化學物質之項目數量,將與原環評的化學物質確認清單有所變更,故依系爭計畫環說書公告審查結論內容及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規定,重新進行系爭計畫健康風險評估,並據以辦理環境影響差異分析作業,同時配合修正變更104年3月3日公告審查結論一、(一)系爭計畫無須進行第2階段環評及審查結論評述理由
一、(一)之6,及配合修正以變更後健康風險評估輸入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納為環評承諾空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等情,於105年8月1日提出臺中園區系爭計畫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1式2份,由科技部核准後,於105年8月12日以科部產字第1050055360號函轉送被告審查。經被告函科技部請參加人就相關事項釐清及修正後再次送查。
(三)參加人據於105年9月20日檢陳修正後臺中園區系爭計畫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暨審查結論變更(化學品項目數量變更)(下稱「第1次系爭環差分析報告」),由科技部核准後轉送被告審查。經被告於105年11月3日召開第1次系爭環差分析報告專案小組初審會議,並提105年12月28日環評委員會第306次會議決議,第1次系爭環差分析報告審核修正通過。請參加人將參加人應定期檢查、不定期抽驗廠商化學品使用情形及空氣、廢水、廢棄物等污染排放情形,並作成紀錄留存。前述空氣、廢水、廢棄物等污染排放情形應於參加人網站對外公開最新資訊,其中涉及自動連續監測結果應即時公開納入定稿,並於106年2月9日以環署綜字第1060010534號公告(下稱「106年前環評審查結論處分」)修正系爭計畫環說書審查結論。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行政院106年11月23日決定訴願駁回,於是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由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06號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受理。
(四)後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6號一案審理期間,因計畫進駐的半導體廠商持續進行技術研發,確認其營運階段所需使用化學物質之項目數量,將與原環評之化學物質確認清單(及上開事實(二)化學品項目數量)有所變更,參加人又提出臺中園區系爭計畫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下稱第2次系爭環差分析報告),由科技部核准後,於107年2月22日以部授中環字第1070005417號函轉送被告審查。被告作成107年7月24日環署綜字第0000000000A號函暨同日環署綜字第1070059255號公告(下合稱「原處分」),再次修正系爭計畫環說書審查結論。原告對原處分仍有不服,提起訴願,經行政院108年2月27日院臺訴字第1080164681號決定訴願駁回,先向本院於107年度訴字第106號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追加起訴,經本院於108年5月2日以107年度訴字第106號裁定(下稱「前裁定」)駁回其訴之追加,原告不服該裁定,雖已抗告於最高行政法院受理繫屬中,另併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原告不服原處分,原已藉由在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6號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審理程序中,藉追加起訴方式而起訴,該追加之起訴究竟是否合法,雖曾經本院以前裁定駁回之,但該裁定既經原告抗告而仍在最高行政法院繫屬審理而未決,如該追加起訴仍屬合法者,則原告再提本件行政訴訟即屬重複起訴。因此,本院認原告上開追加起訴之行政訴訟結果,足以影響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為避免裁判歧異,在該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勳
法官楊坤樵法官梁哲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