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91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23號(偵查案號: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3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曾宗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沈茜庭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