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878號
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朱榮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翰林苑光學有限公司間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265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