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交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重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5號原告 許恒健 被告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被告 闕志翰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年度審交易字第598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附帶民訴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溫祖明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