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43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43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4384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務人 吳甲壹 債務人 陳清 好債務人 吳政憲 債務人陳清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叁拾陸萬捌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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