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9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榮言上列聲請人定應執行之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榮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榮言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9年度桃簡字第885號、第1557號判決、99年度簡字第132號判決、99年度審簡字第394號判決等可按。綜此,本院經核屬實,認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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