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家協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家協字第129號聲請人 卓福俊 相對人 劉芷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所定夫妻離婚有關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或變更事件,由未成年子女住所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一條亦定有明文。再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五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亦規定甚明。故依非訟事件法第五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法院於受理非訟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 卓秉緯 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二段35巷15號9樓,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法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今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尚有未合。爰依前揭說明,依相對人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