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彤瑾黃怡芬 代理人楊志律師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蕭雅茹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鄧翼正債權人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法定代理人程俊債權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法定代理人 郭明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3日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5司執消債更91號函,命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逾期不為確答者,即視為同意。其中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債權人明示不同意,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債權人明示同意,另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債權人則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因同意及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之債權人,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及其所代表債權額之半數,依消債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視為業經債權人會議可決。
三、債務人陳稱,其任職於綠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22,000元,另有年終獎金1個月22,000元(每月平均1,833元,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則其每月收入為22,183元,並提出綠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服務證明書及薪資袋為證,堪信為真實。債務人又稱,其為中低收入戶,現租屋居住,每月租金7,500元,扣除租金補助3,000元,每月負擔房租4,500元,另有長子尤○弘(00年0月生)、長女尤○婷(000年0月生)須扶養,尤○弘、尤○婷並領有弱勢身童及少年扶助每月各1,969元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房屋租賃契約書、屏東縣政府租金補貼核定函及郵局存摺內頁明細為證,並有屏東縣政府105年12月22日屏府社助字第10582387000號函附卷可參,堪以採信。本院審酌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確有租屋之必要,且其主張每月自行負擔租金4,500元亦未逾所居屏東縣屏東市之一般租金行情,尚稱合理。另尤○弘、尤○婷均未成年且在就學中,均有受扶養之必要,依衛生福利部所公告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1,448元之標準,扣除尤○弘、尤○婷每月各領取之補助1,
969元,並與前配偶平均分擔後,債務人應負擔尤○弘、尤○婷之扶養費為9,479元【(00000-0000)×2÷2=9479),債務人陳稱其每月負擔尤○弘、尤○婷之扶養費共5,
000元,其自身生活費為9,000元,均低於上開標準,自屬可採。則債務人每月自己(含租金負擔)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為18,500元(9000+4500+5000=18500)。以債務人每月收入與上開房租、自身生活費及子女扶養費支出觀之,堪認其所提更生方案尚非無履行之可能。此外,復查無本條例第63條第1項各款所定應不予認可更生方案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裁定認可如附表所示更生方案。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3,500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2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21.59%││5.債務總金額:1,166,870元││6.清償總金額:252,000元││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8.各債權人每期受分配金額=債務人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若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不等於債務人每期還款金額,未滿1元部分,則四捨五入或無條件捨去││或無條件進位。│├────────────────────────────────────┤│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總清償總額│├──┼────────┼─────┼─────┼──────┼─────┤│1│甲○(台灣)商業│677,123│58.03%│2,031│146,232│││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臺灣新光商業銀行│67,434│5.78%│202│14,544│││股份有限公司│││││├──┼────────┼─────┼─────┼──────┼─────┤│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368,579│31.59%│1,106│79,632│││股份有限公司│││││├──┼────────┼─────┼─────┼──────┼─────┤│4│滙誠第一資產管理│21,264│1.82%│64│4,608│││股份有限公司│││││├──┼────────┼─────┼─────┼──────┼─────┤│5│滙誠第二資產管理│32,470│2.78%│97│6,984│││股份有限公司│││││├──┼────────┼─────┼─────┼──────┼─────┤│合計││1,166,870│100%│3,500│25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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