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62號原告 余廷榮 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 律師被告台灣石門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呂芳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45,937元(計算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附表:
┌──┬─────────┬─────┬──────┬─────┐│編號│地號│面積(㎡)│公告現值/│價額(元)││││/權利範圍│平方公尺││├──┼─────────┼─────┼──────┼─────┤│1│桃園市○鎮區○○段│1506.71/│14,800│522,640│││第329地號│128分之3│││├──┼─────────┼─────┼──────┼─────┤│2│同上段第329-1地號│12.07/│14,800│4,187││││128分之3│││├──┼─────────┼─────┼──────┼─────┤│3│同上段第330地號│271.02/│14,800│94,010││││128分之3│││├──┼─────────┼─────┼──────┼─────┤│4│同上段第341地號│2421.14/│14,800│839,833││││128分之3│││├──┼─────────┼─────┼──────┼─────┤│5│同上段第344地號│2054.96/│14,800│712,814││││128分之3│││├──┼─────────┼─────┼──────┼─────┤│6│同上段第344-1地號│34.09/│14,800│11,825││││128分之3│││├──┼─────────┼─────┼──────┼─────┤│7│同上段第345地號│6188.34/│14,800│2,146,580││││128分之3│││├──┼─────────┼─────┼──────┼─────┤│8│同上段第346地號│7679.52/│14,800│2,663,834││││128分之3│││├──┼─────────┼─────┼──────┼─────┤│9│同上段第346-1地號│10.13/│14,800│3,514││││128分之3│││├──┼─────────┼─────┼──────┼─────┤│10│同上段第346-2地號│33.77/│14,800│11,714││││128分之3│││├──┼─────────┼─────┼──────┼─────┤│11│同上段第397地號│105.56/│14,800│36,616││││128分之3│││├──┼─────────┼─────┼──────┼─────┤│12│同上段第398地號│8467.97/│14,800│2,937,327││││128分之3│││├──┼─────────┼─────┼──────┼─────┤│13│同上段第398-1地號│32.71/│14,800│11,346││││128分之3│││├──┼─────────┼─────┼──────┼─────┤│14│同上段第421地號│98.49/│14,800│34,164││││128分之3│││├──┼─────────┼─────┼──────┼─────┤│15│同上段第421-1地號│32.6/│14,800│11,308││││128分之3│││├──┼─────────┼─────┼──────┼─────┤│16│同上段第491地號│12.18/│14,800│4,225││││128分之3│││├──┴─────────┴─────┴──────┴─────┤│合計:10,045,937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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