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更一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更一字第50號上訴人東倞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正宗 訴訟代理人 陳俊瑋 律師被上訴人聖元精密塗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孟君 訴訟代理人 粘毅群 律師
徐惠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方彬彬
法官周群翔法官陳杰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書記官林雅瑩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