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家上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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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家上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上字第29號上訴人 吳伊芳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 律師複代理人 李怡馨 律師被上訴人 陳成才 訴訟代理人 蔡鈞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范明達法官葉珊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書記官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