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10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交保。
二、茲以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林鈺琅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