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7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76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羈押在臺灣桃園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7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95年12月30日晚上8時10分許,在桃園縣○○鄉○○街○○巷內,與鄰居 邱創國 、黎氏裕、 邱明炎 等發生口角後,竟基於毀損之概括犯意,以長柄鐮刀,敲打位於桃園縣○○鄉○○街○○巷○○號邱創國所有之鐵門(此部分經邱創國撤回告訴,另為不起訴處分)及分別位於同巷2號、6號乙○、丙○○所有之門窗,毀損乙○、丙○○所有窗戶玻璃各5面並致白鐵窗凹陷不勘使用,因認被告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及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普通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達成和解,告訴人乙○、丙○○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書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谷貞豫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