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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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13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學良選任辯護人吳秋樵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協商程序。
理由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聲請改行協商程序,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並定於民國108年1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思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書記官陳政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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