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1567號債權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沈文宗 非訟代理人 歐讚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淑夜 (即 張林葉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2.債務人是否曾向花蓮地方法院辦理拋棄繼承?請提供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回函送本院供參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