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救字第3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顧定軒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始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此觀該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雖主張其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請求准予暫免繳納,惟核其既非聲請清算程序,核與前述法定要件不符,參酌上開說明,自應駁回其暫免繳納更生費用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書記官張國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