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7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76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841號,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174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下同)97年1月2日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不服原審判決,上訴理由後補云云,嗣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於97年4月1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具上訴理由,該裁定並於97年4月3日送達於上訴人住處,由同居人即上訴人之祖母代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而迄今逾期已久,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規定,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楊照男法官洪光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駱麗君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