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16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1650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號2樓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萬壹仟零玖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柒仟壹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新台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