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698號
參 加 人 邱惠真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 林小鈴 與被告 林明正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為
輔助被告而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9規定,參加人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