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26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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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698號
參 加 人  邱惠真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 林小鈴 與被告 林明正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為
輔助被告而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9規定,參加人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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