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5號聲請人 廖堯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慧中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帳號001廖堯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陳錫地 111年11月30日104,910元EB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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