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9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9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992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陳 吳春梅 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512號公示催告,並於94年1月2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六個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5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書記官凃光聰┌──────────────────────────────────────────────────┐│附表:94年度除字第99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1│ 陳吳春梅 │中國農民銀│00-000000│6,770元│83年8月15日│FAY0000000│││││行六龜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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