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7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毓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捌仟肆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拾肆萬捌仟零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零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