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44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4429號上訴人 陳本儉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1289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87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陳本儉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而予駁回,已詳述其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上訴意旨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徒以不知上訴期間不包含例假日才遲誤上訴,請求准予回復原狀,然此係得否向第一審法院聲請問題,非本院所得審酌,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黃瑞華法官洪兆隆法官楊智勝法官吳冠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