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7號原告 陳金樹 訴訟代理人 林浩傑 律師被告 張樂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樂儀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34,000元【註:本件嘉義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138平方公尺,民國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43,000元/平方公尺,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93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8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書記官吳念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