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27號聲請人 洪沛慶 代理人 黃逸豪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㈠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務清理條例前
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記載聲請人曾參與前置協商,應敘明聲請人是否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而不成立,如是,應補提當時協商之書面資料如協議書、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等。
㈡應提出聲請人母親洪○○○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應說明「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
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㈣應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應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應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㈤應提出臺南市○○區○○段○○○○號土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㈥聲請狀陳報每月須支付母親洪○○○之扶養費4,000元,且
扶養義務人共4人。應提出全部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家族系統表以供查證。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