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7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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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706號原告 莊清安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附3364(法務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榮股份有限公司(長榮集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