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謝麗鈺謝麗玉

代理人 黃健弘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謝麗鈺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號免責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查核明確,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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