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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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85號聲請人台灣恆豐第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曉俊 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3年7月22日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第三人 賴思妤 ,嗣於同年11月2日以存證信函對相對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惟無法對相對人為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影本、退郵信封、相對人之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又應為第9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送達相對人之上開存證信函之意思表示,依其所提出之存證信函退郵信封所載,係經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此僅證明相對人未依限前往郵局領取信函,尚不足以證明相對人未居住該處而確有「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之情事,核與前開法條規定不符,是其聲請顯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3月15日
書記官楊舒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