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57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 律師
林光彥 律師被告銀河玉麒麟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七日下午三時整,在本院第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3月15日
書記官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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