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985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
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於民國94年1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
定最高限額新台幣1,500,000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自94年1月27日起至134年1月26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利息及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於94年1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1,050,000元,到期日
為113年1月28日,借款利息按年息百分之3.33(機動利率)計算,並約定借款人逾期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逾6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又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償付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㈢詎相對人自95年5月28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結欠本金990,891元,及分別自95年5月28日、同年6月29日起算之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房屋借款約定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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