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5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65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五一三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一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四○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七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本件上訴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敘明理由,原審因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駁回,已詳敘憑以認定之理由,核無不合。上訴意旨,僅以吸毒者為病患,伊因身體病痛,始施用毒品,今已深感悔悟,請求從輕量刑,以勵自新云云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黃正興法官陳東誥法官林錦芳法官洪昌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K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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