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號原告 王修謐 被告 偉全 清除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益全 被告 李建東 上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簡字第4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張淑華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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