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95號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74年臺抗字第431號判例意旨亦可參考。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施明廣 於民國94年3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5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自94年3月25日起至124年3月24日止,利息、債務清償日期、遲延利息、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業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第三人施明廣於94年3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2,1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3月30日起至114年3月30日止,且以每個月為一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自撥款日起24個月期間內,按聲請人當時房貸利率指數加碼百分之0.95機動計息,滿24個月期間後,按聲請人當時房貸利率指數加碼百分之1.45機動計算,並隨聲請人房貸利率指數調整而變動,倘任何一宗債務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所欠款項全數清償,並自遲延之日起,除照兩造之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詎相對人僅繳款至96年8月30日,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其已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所欠借款一次清償,而第三人施明廣於94年5月30日將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特約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貸款契約書、本票、轉列催收款項通報單、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得於函到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及債務人,惟迄未見渠等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書記官馮玉玲┌─────────────────────────────────────────────────────────────┐│附表(土地):97年度拍字第19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新豐鄉│中崙││911-8│建│││72.00│全部│所有權人:甲○○│└─┴───┴────┴────┴────┴────────┴─┴──┴──┴───────┴─────┴─────────┘┌─────────────────────────────────────────────────────────────┐│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19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編│建│││├─┬─┬─┬─┬─┬─┬─┬─┬─┬─┬─┬─┼────┬───┤│││││││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主要建│面積│利│││││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單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平方│範│││號│號│││││││││││││││││公尺)││││││││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及用途││圍││├─┼─┼──────┼────┼────┼─┼─┼─┼─┼─┼─┼─┼─┼─┼─┼─┼─┼────┼───┼─┼─────┤│1│1│新竹縣○○鄉○○○段│住家用、│4│4│4│2││││││││1│陽台│11.40│全│所有權人:│││2│11鄰175之11│911-8地│鋼筋混凝│5│5│5│7││││││││6││││甲○○│││2│號│號│土造、4│.│.│.│.││││││││2│平台│4.50│部│││││││層│0│0│0│5││││││││.│││││││││││0│0│0│4││││││││5│雨遮│5.8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