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5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5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審易字第57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已歿生前
號6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三、經查:被告甲○○已於民國96年12月31日死亡,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被告既已死亡,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刑事庭法官曾家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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