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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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1號原告雅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峻松 原告李峻松被告 白麗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通知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
0年4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雖又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0年度救字第4號),惟其聲請經本院以裁定駁回。原告不服,提起抗告,其抗告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該院100年度抗字第103號裁定駁回,並於10
0年7月25日確定,有上開卷宗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書記官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