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59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四日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九四號「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關於傷害案件部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恐嚇及傷害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4日以99年度易字第59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因告訴人乙○○嗣因與被告調解成立,撤回傷害案件部分告訴,故關於傷害案件部分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應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爰撤銷上開「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關於傷害案件部分之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