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二九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