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六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白孝慈┌──────────────────────────────────────────────────────┐│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 林秀鳳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苗│九十三年二月七日│貳萬壹仟貳佰元│AA三四六六六四│││││栗分行│││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