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848號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 顏俊新 等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285號),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甚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28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係以:伊為中低收入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兩造間之訴訟,伊物證齊全,必有勝訴之望等語,為其論據。惟其提出之臺北市松山區公所111年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並不足釋明其現時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純惠法官李瑜娟法官邱景芬法官王怡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心怡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