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9號聲請人美興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張碧霞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9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葉仲文┌──────────────────────────────────────────────┐│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大軍產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大里分│102年10月5日│676,000元│GD0000000││││司 朱德城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