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4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彥 訴訟代理人 林天棋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9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葉仲文┌──────────────────────────────────────────────┐│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102年5月28日│30,000元│UA0000000││││限公司台中分公司│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