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573號原告 陳琳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 律師被告 謝雨澄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109年度訴字第10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陳怡珊法官彭國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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