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勞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勞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上字第10號上訴人綜益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臣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蘇文斌 律師被上訴人 張坤熔
1訴訟代理人 李季錦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1月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王浦傑法官蔡勝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梅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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