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33號上訴人即被告綜益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坤熔 間因本院99年度勞訴字第33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584,0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4,8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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