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司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12號聲請人 林宏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凱爵商務旅館有限公司清算人等事件,聲請人為聲請時沒有一併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是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照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該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本院現在依據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在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書記官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