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05號聲請人 郭奕芳 相對人 周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執行異議事件,業經另行具狀起訴在案,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47082號返還價金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裁定系爭執行事件於執行異議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應依聲請,就關於假執行之上訴,先為辯論及裁判,民事訴訟法第455條復規定甚明。
三、查本件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名義,為本院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1303號返還價金事件判決之假執行宣告,聲請人並已就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現為本院合議庭以111年度簡上字第485號返還價金事件審理中,及系爭執行事件業於111年11月24日查封聲請人所有不動產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是聲請人主張其對系爭執行事件提起執行異議事件,而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顯非事實,尚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不符,縱聲請人願供擔保,仍不能予以准許。又上開判決雖未為免假執行宣告,但聲請人本得於上訴程序,主張該假執行宣告不當,並願供擔保聲請免為假執行宣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55條規定,聲請就關於假執行之上訴,先為辯論及裁判,以為救濟,附此敘明。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鄧雅心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書記官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