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24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490號

原告 蔡佩詩

送達處所:台中市○○區○○路0○0號0工0000

上列原告與被告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8,4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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